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41號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三一一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三一一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林芝儀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41號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號│ │ │ │ │├─┼─────────┼───────┼──┼───┤│01│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89ND0000000 │ 1 │1000 ││ │公司(原名:宏巨建│ │ │ ││ │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02│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89ND0000000 │ 1 │1000 ││ │公司(原名:宏巨建│ │ │ ││ │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03│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89NX0000000 │ 1 │440 ││ │公司(原名:宏巨建│ │ │ ││ │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04│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89NX0000000 │ 1 │288 ││ │公司(原名:宏巨建│ │ │ ││ │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