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6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PX-0000000-0 │ │1 │100 │ │ ├──┼──────────┼────────┼───┼───┼────┼───┤ │002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KX-0000000-0 │ │1 │35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