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94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則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全體董事之最新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書 記 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