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94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相對人即債務人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則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全體董事之最新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於98年5 月4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書 記 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