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94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林偉修 丁○○ 丙○○ 號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億零捌佰伍拾玖萬陸仟叁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八日所為之裁定廢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書 記 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