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45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代 理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億伍仟壹佰肆拾叁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玖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書 記 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