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60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書 記 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