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66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旻德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相對人名稱(債務人為旻德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或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書 記 官 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