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66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錫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旻德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尉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零叁佰壹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書 記 官 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