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321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文燦即景新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傳亞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書 記 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