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394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系爭支票均係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所簽發,甲 ○個人並非發票人或背書人,故聲請人請求甲 ○個人給付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