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34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相對人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丙○○、乙○○、美洲有限公司,並提出丙○○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美洲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蔡式輝為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表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並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提示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書 記 官 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