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971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嘉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與三筆應收帳款內容不符),該裁定於98年11月3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關於超過證據一之三筆應收帳款金額請求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