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015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書 記 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