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323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月利率2%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