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10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 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