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54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即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聲請人名義(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或宏景智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載明其組織為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資料正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委任契約成立日期,並提出載明相對人委任聲請人申請國外專利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委任契約書影本並無聲請人之簽章,亦無法證明其為聲請人與相對人乙○○所簽訂之契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