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0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德惠大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中華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登記資料(含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書 記 官 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