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45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趙王漢即王漢企業社 之6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詮美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票理由單。 二、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藉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書 記 官 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