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176號聲 請 人 甲○○ 1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股票發行公司(附表所載之中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與股票掛失函所載之中南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書 記 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