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203號聲 請 人 台灣亞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書 記 官 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