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8年度司催字第2241號聲 請 人 竑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24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 ├──┼──────────┼────────┼───────┼──────┼────┼──────┤ │001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02,300元 │98年9月25日 │0000000 │3個月 │ │ │ │南京東路分行 │ │ │ │ │ ├──┼──────────┼────────┼───────┼──────┼────┼──────┤ │002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02,300元 │98年12月10日│0000000 │6個月 │ │ │ │南京東路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書 記 官 周素芸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