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8年度司催字第247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476號 │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1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 │1 │1000│ ├──┼─────────┼─────────┼──┼──┤ │002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0 │1 │150 │ ├──┼─────────┼─────────┼──┼──┤ │003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 │1 │115 │ ├──┼─────────┼─────────┼──┼──┤ │004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 │1 │189 │ ├──┼─────────┼─────────┼──┼──┤ │005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 │1 │247 │ ├──┼─────────┼─────────┼──┼──┤ │006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 │1 │340 │ ├──┼─────────┼─────────┼──┼──┤ │007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 │1 │204 │ ├──┼─────────┼─────────┼──┼──┤ │008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 │1 │224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書 記 官 陳麗霞 附記: 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