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3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314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314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115271 │1 │1000 │ │ ├──┼──────────┼───────┼───┼────┼───┤ │002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523 │1 │360 │ │ ├──┼──────────┼───────┼───┼────┼───┤ │003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1123 │1 │120 │ │ ├──┼──────────┼───────┼───┼────┼───┤ │004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1920 │1 │358 │ │ ├──┼──────────┼───────┼───┼────┼───┤ │005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2535 │1 │90 │ │ ├──┼──────────┼───────┼───┼────┼───┤ │006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3312 │1 │394 │ │ ├──┼──────────┼───────┼───┼────┼───┤ │007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3938 │1 │98 │ │ ├──┼──────────┼───────┼───┼────┼───┤ │008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4708 │1 │650 │ │ ├──┼──────────┼───────┼───┼────┼───┤ │009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5506 │1 │607 │ │ ├──┼──────────┼───────┼───┼────┼───┤ │010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6295 │1 │667 │ │ ├──┼──────────┼───────┼───┼────┼───┤ │011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7094 │1 │734 │ │ ├──┼──────────┼───────┼───┼────┼───┤ │012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7941 │1 │807 │ │ ├──┼──────────┼───────┼───┼────┼───┤ │013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8835 │1 │888 │ │ ├──┼──────────┼───────┼───┼────┼───┤ │014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9673 │1 │488 │ │ ├──┼──────────┼───────┼───┼────┼───┤ │015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 │1 │128 │ │ ├──┼──────────┼───────┼───┼────┼───┤ │016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 │1 │227 │ │ ├──┼──────────┼───────┼───┼────┼───┤ │017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 │1 │232 │ │ ├──┼──────────┼───────┼───┼────┼───┤ │018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 │1 │236 │ │ └──┴──────────┴───────┴───┴────┴───┘ 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