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325號聲 請 人 信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兩張支票正確之發票日期,並提出修正後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發票日期欄應清楚表明發票日期正確之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書 記 官 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