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325號聲 請 人 信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支票正確之發票日期,該裁定於民國98年2 月25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四平派出所,於民國98年3 月7 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 日書 記 官 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