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62號聲 請 人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勁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 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5年1 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0,000,000元,原約定清償期為95年2 月10日,並開立支票乙紙以為清償,然屆期提示不獲付款。相對人另開立支票2 紙,並以附表所示之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 紙為擔保設定質權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提出借貨暨設質契約書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士簡字第187 號民事判決影本、股票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36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 數 │ ├──┼────────────┼───────┼──┼────┤ │001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1-NF-0000000 │1 │100000 │ ├──┼────────────┼───────┼──┼────┤ │002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1-NF-0000000 │1 │100000 │ ├──┼────────────┼───────┼──┼────┤ │003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1-NF-0000000 │1 │100000 │ ├──┼────────────┼───────┼──┼────┤ │004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1-NF-0000000 │1 │100000 │ ├──┼────────────┼───────┼──┼────┤ │005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1-NF-0000000 │1 │100000 │ ├──┼────────────┼───────┼──┼────┤ │006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2-NG-0000000 │1 │0000000 │ ├──┼────────────┼───────┼──┼────┤ │007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2-NG-0000000 │1 │0000000 │ ├──┼────────────┼───────┼──┼────┤ │008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2-NG-0000000 │1 │0000000 │ ├──┼────────────┼───────┼──┼────┤ │009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2-NG-0000000 │1 │0000000 │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書 記 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