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62號聲 請 人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勁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設質股票之正本。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勁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查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法院函覆之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則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全體董事之最新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書 記 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