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62號聲 請 人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勁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姜梅嬌 林謝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 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 月11日間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叁仟萬元,約定清償期分別為95年2 月20日清償貳仟萬元、95年3 月1 日清償壹仟萬元,並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擔保設定質權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貸暨設質契約書影本、股票9 張、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於98年10月14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質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渠等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362 號│├──┬───────────┬─────┬─────┤│編號│物 品 名 稱 │ 編 號 │ 股 數 │├──┼───────────┼─────┼─────┤│001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91-NF- │100,000 ││ │司股票 │0000000-0 │ │├──┼───────────┼─────┼─────┤│002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91-NF- │100,000 ││ │司股票 │0000000-0 │ │├──┼───────────┼─────┼─────┤│003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91-NF- │100,000 ││ │司股票 │0000000-0 │ │├──┼───────────┼─────┼─────┤│004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91-NF- │100,000 ││ │司股票 │0000000-0 │ │├──┼───────────┼─────┼─────┤│005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91-NF- │100,000 ││ │司股票 │0000000-0 │ │├──┼───────────┼─────┼─────┤│006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92-NG- │1,000,000 ││ │司股票 │0000000-0 │ │├──┼───────────┼─────┼─────┤│007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92-NG- │1,000,000 ││ │司股票 │0000000-0 │ │├──┼───────────┼─────┼─────┤│008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92-NG- │1,000,000 ││ │司股票 │0000000-0 │ │├──┼───────────┼─────┼─────┤│009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92-NG- │1,000,000 ││ │司股票 │0000000-0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書 記 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