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8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8186號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乙○○、丁○○、鑫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鏶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書 記 官 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