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8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8439號聲 請 人 怡通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聲請狀內容與本票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書 記 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