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8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8620號聲 請 人 廣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書 記 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