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4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4188號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宇即新發企業社、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及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