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029號聲 請 人 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書 記 官 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