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352號聲 請 人 琉璃奧圖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總務簇股份有限公司、張守恆、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正確全名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書 記 官 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