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0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043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童秋美即正興企業社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童秋美即正興企業社、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興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童秋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書 記 官 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