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9928號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乙○○、戊○○、鏶鑫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書 記 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