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全聲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馬來西亞賽班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全聲字第374號聲 請 人 馬來西亞賽班公司(SAIPEM ASIA SDN. BHD.) J r 法定代理人 甲○○○○ ○ 即 債 務人 代 理 人 陳錦隆律師 李立普律師 顏華歆律師 相 對 人 喜洋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即 債 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9450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9450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