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訴字第1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訴字第158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戊○○
- 被告
- 鴻玖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邦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在被告數人之共同訴訟,如依同法第4 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其共同管轄法院,既有法律所定據以定管轄法院之標準,則同法第4 條至第19條所定共同管轄法院以外之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對之即無管轄權(參照司法院 (71)廳民一字第245 號法律座談會意見)。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6 人連帶賠償,查被告戊○○住所在臺北縣土城市○○路71巷4 弄13號,、被告鴻玖實業有限公司之事務所在臺北縣土城市○○路71巷4 弄13號、被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在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95號、被告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務所在臺北市○○區○○路19之2 號9 樓、被告邦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事務所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33號18樓之1 、被告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事務所在臺北市內湖區○○○道○ 段99號,被告6 人之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而本件係因侵權行為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定有共同管轄法院即侵權行為地(臺北市○○區○○路358 巷與堤頂大道2 段交叉口臺灣工業銀行營運總部大樓新建工程工地)之法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