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463號聲 請 人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指派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凱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聲請人為相 對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釋明文件(聲請人前所提出之股票影本,僅足以證明股份轉讓期間及所持有股份,無法證明是否確實持有繼續一年之事實)。如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