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542號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