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103號原 告 林維信即新傑水電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祥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叁拾捌萬貳仟叁佰元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 ㈠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