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300號原 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捌拾捌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壹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