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300號原 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6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曹瓊文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