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329號原 告 勝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8,20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19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6,281元,尚需補繳新臺幣2,638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