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348號原 告 聖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2,924,39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30,0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29,507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請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