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海商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海商字第18號原 告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6,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原告僅繳納 500元,尚欠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