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字第15號原 告 甲○○ ○○○○○ 代 理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先鋒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審消字第15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