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759號聲 請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三六四三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壹紙(號碼為CA0000000)及面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 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壹紙(號碼為CA0000000)及面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之安泰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肆紙(號碼為CA0000000之四)及面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之安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壹紙(號碼為CA0000000),共計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萬元,准以新 臺幣壹仟玖佰伍拾萬元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6738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1紙, 及面額5,000,000元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1紙,及面額1,000,000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4紙及面額 500,000元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無記名可 轉讓定期存單1紙,共計19,500,000元,以97年度存字第364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 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