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152號原 告 加百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聯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佰貳拾壹萬陸仟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壹佰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曹瓊文